手机质量出问题 消委会调解全退款出处:资阳日报 我来说两句
更新时间:2010-3-13 1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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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消费者王某以1750元的价格,在乐至某通信营业厅购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使用不到一周,就出现通话断线问题,便去找销售商解决,其工作人员夹了一下电池,就交给王某,王某拿到手机后仍无法使用。尔后,王某再次找到销售商,经简单处理,手机虽然能使用,但仍出现通话不畅现象。此后,王某多次去通信门市进行修护,仍无法修复,工作人员则叫王自己拿到成都去检测,王不服,并提出换机或退款,营业厅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王某于2009年4月10日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一起到通信营业厅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商家仍然坚持:可以再次维修,但不能更换和退货;并提出:如果消费者认为是手机本身问题,消费者可以把手机拿到成都的售后服务部进行检测。消委工作人员向该店负责人详细地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通过宣传解释,双方明白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经营者最后同意全额退还购机款1750元,给这次调解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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